界首市国土资源局欢迎你
主要职责 | 领导分工 | 内设机构 | 直属单位 | 地理位置 | 财政预算
政务公开规定 | 政务公开目录 | 政务公开年报 | 依申请公开渠道
工作动态 | 界首新闻 | 地方动态 | 厅内动态 | 部内动态 | 媒体声音
土地法律法规 |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 测绘法律法规 | 地质环境管理 | 海洋管理 | 部门规章 | 相关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司法解释 | 政策解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农村居民点规划 |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基准地价 |土地登记结果 | 征收土地公告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土地招标挂牌出让公告 | 土地出让结果 | 违法案件处罚 | 公益性地质资料
办事指南 | 表格下载 | 收费标准 | 常见问题解答 | 办事结果查询
网络留言 | 网上调查 | 信访举报
人事任免 | 选拔考录 | 教育培训 | 安徽省干部教育在线
4 | 4
2011年11月10日,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颁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 非经法定征 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意见》规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以给国家下一步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后妥善处理该问题提供依据。
工业与信息化产业部网站备案:皖ICP备11003475号-1 建议使用 1024x768以上 分辨率浏览网站 主 办:界首市国土资源局 承 建: 界首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 办公地点:界首市人民中路1号 邮 编:236500 联系电话:0558-4885759 0558-4886326 网站技术支持:刘永宾